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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为引进优质的项目,不断向上争取政策,如全面创新改革试点区,省级振兴实体经济财政专项奖励、省级技术创新体系试点县建设,并出台我县的相关政策,如工业强县政策、开放型经济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等。

为全面推进我县“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县建设,进一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效益品质,全面提振实体经济,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

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总计4.5亿元,重点扶持拟上市企业、科技型企业、智能制造项目、绿色发展项目等,其中5000万元用作乡镇(街道、园区)对辖区工业企业的奖励。

二、政策内容

(一)鼓励企业做强做优。

1.力推企业登高晋级。

在全县规上企业中全面实施“晋级登高”三年培育计划。每年开展县“50强”企业动态遴选,对首次晋级的县“50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县“50强”企业中全面实施“双金”、“三名”三年晋级计划,对首次晋级市“金牛”、市“金象”、省“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7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和世界500强,再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和800万元的奖励。

2.力推企业挂牌上市。

对照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遴选50家具备相关条件的优质企业,建立企业挂牌上市后备资源库,进行分层次、分梯队动态培育。对成功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含县外境内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同时迁入长兴),给予企业分段奖励1300万元。奖励资金具体根据上市进程分段奖励:(1)若企业申报境内A股上市,在完成股改后,或对被列入县拟上市企业前已为股份制企业在申报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后,预支300万元;若企业申报境外上市,在完成股改后,或完成外资工商变更登记后,或对被列入县拟上市企业前已为股份制企业在申报中国证监会并获受理函后,预支300万元。(2)企业申报境内A股上市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或申报境外上市申报材料上报相应境外审核机构并获受理函后,预支300万元。(3)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会或境外企业上市审核机构审核后,预支奖金400万元;(4)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到位300万元。

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含县外新三板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同时迁入长兴),给予企业分段奖励150万元。奖励资金具体根据挂牌进程分段到位:(1)企业成功挂牌后,到位奖金120万元。(2)成功做市商交易后,到位奖金30万元。

企业在长兴科技板成功股改挂牌的,给予企业奖励30万元。

在挂牌上市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县得部分与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单项结算。成功申报上市材料、新三板挂牌、科技板挂牌的企业,对超过上年度上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在当年起三年内县得部分全部单项结算给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对企业挂牌上市当年的部分高管个人所得税县得部分单项结算给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对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土地基准价进行“招拍挂”出让。对挂牌上市企业购买资本培训服务的,按照实际服务费用的50%给予奖励,自挂牌上市后三年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

3.力推企业股权融资。

积极推动本县挂牌上市企业开展股权融资(不包括股权转让融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挂牌上市前引进私募资金进行股权融资的(不包括股权转让融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4.力推企业并购重组。

大力推动本县企业开展境内外并购重组,对实施并购重组交易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交易金额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一年内累计最高奖励500万元。

5.力推企业绩效提升

大力推进企业提高单位绩效。对当年入库税收(剔除已享受单项奖励部分税收)500万元及以上,且亩均入库税收达到30万元的企业,按当年入库税收县得部分增量的20%单项结算给所在乡镇(街道、园区),亩均入库税收每增加10万元,奖励标准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奖励500万元。

6.鼓励争创“隐形冠军”。

在全县规上企业中全面实施行业“隐形冠军”三年培育计划。在织造、无纺、家纺、耐火、电子、机械装备等传统制造业中,对照“隐形冠军”评定条件,每年择优向上申报10家,对成功获评省、市行业“隐形冠军”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发展重大产业。

7.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

对新建的新能源整车制造项目,当年生产性设备投入1亿元及以上的,按项目当年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对取得新能源汽车底盘和整车生产资质的,再分别给予3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特别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对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及其动力系统总成项目,当年生产性设备投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当年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8.快发展新能源重大核心产业集群。

对新建的各类高性能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启动(停)电池、超级电容器、关键材料、制造装备等新能源重大核心项目,当年生产性设备投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当年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4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9.积极发展新能源应用延伸产业。

对智慧储能系统、智慧输配电系统、能源互联网等重大应用类项目,当年软件和设备投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当年软件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10.加快培育其他重大战略新兴产业。

对新建的高端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核心项目,当年生产性设备投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当年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400万元。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1.大力引推高新投资项目。

对投资主体及项目符合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且其当年生产性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当年生产性设备实际投入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12.大力引育科技型企业

对近三年认定的县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专利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市“双高”企业或年度优势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大力推进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工作,对达到培育条件的,每年择优奖励10家,每家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大力支持企业研发投入。

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税务部门核准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前100位,且研究开发费用较上年有增长的,按照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给予奖励资金,最高奖励200万元。

对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经验收合格后,按上级补助标准的1:1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对列入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含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配套项目)的,按照省合同金额执行。

对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在知名高校院所新建或合作共建研发机构的,给予30%房租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14.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与高校院所、军工单位等开展新型产学研合作或购买引进科技成果,且实际支付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额的25%进行补助,以省竞价(拍卖)形式实现技术成果交易的,补助标准提高5%,单个项目当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企业获批国家级、省级国际合作基地的,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高校院所来长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对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经鉴定验收、形成生产能力的,每个新产品给予3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最高奖励6万元。对列入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备案的项目,经鉴定验收、形成生产能力的,按每个新产品给予3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最高奖励6万元。

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奖励;作为参与单位获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按专利权质押比例放贷额的6‰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5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驱动助力工程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列为国家、省级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示范项目的,再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的奖励。

15.大力推动“双创”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众创空间获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县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于支持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的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引进高校院所来我县投资设立研发机构、实验室或产业化中心,对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对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设立的科研平台采取“一事一议”。

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协会建设,对院士专家工作站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本行业中小企业服务良好、成效显著的工业行业协会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县级学(协)会承办国家、省级学术交流活动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的补助;对年度考评为五星、四星级的县级学(协)会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经费补助。

(四)鼓励企业智能制造。

16.大力培植智能制造示范企业。

分行业排摸一批有条件实施智能化改造的企业,从中确定20家企业作为示范试点,优先安排有关专家咨询团队免费提供咨询诊断,提出智能化改造总体解决方案。对列入示范试点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设备投入的1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奖励400万元。对获评国家和省级智能化重大产业(示范)项目、智能工厂、“无人车间”的,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大力推动企业实施两化融合。

推动企业加快两化深度融合,每年从两化融合项目储备库中遴选出30个示范项目,按信息化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鼓励企业参与各级信息化示范试点。对首次列入国家、省、市级信息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列为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上云标杆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大力推动企业智能产品开发。

每年组织企业申报智能产品和软件产品,经专家评审认定的或上级部门认定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4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认证的,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制定智能制造标准的企业,给予每项2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和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浙江制造精品”称号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在以上企业中,再评选出最具开发能力的10家示范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其中新获得CMMI、CMM、PCMM软件企业认证的,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强化产业链建设,鼓励本县企业采购本县生产的智能产品、自动化装备、首台(套)及其他成套装备,采购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对采购方按采购额的3%予以提高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19.大力培育智能制造服务机构。

对在本县设立且服务本县工业企业的智能制造软件开发公司、信息工程服务公司,开办2年内给予场租金全额减免;其工程和信息服务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服务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列为省“机器换人”工程服务公司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本县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智能制造专业咨询和总体解决方案。企业据此组织实施智能化项目的,按咨询和设计方案编制费用的15%给予奖励,最高给予30万元的奖励,其中第三方属本县企业的,按设计费用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鼓励本县企业应用公共服务云平台,对由此发生费用的,按当年直接费用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对应用长兴县云数据中心云平台的,按当年直接费用的1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加快工业亩产效益大数据中心建设,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的运营维护补助。

(五)鼓励企业集约绿色发展。

20.鼓励企业节能技改。

根据设备实际投资额大小,每年排出前50个节能技改重点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对“无水印染”等行业领先的绿色节能技改项目,提高2个百分点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列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的,按照国家补助资金30%进行配套补助,最高奖励300万元。

21.鼓励企业实施能源替代。

对燃煤企业改用天然气、蒸汽、电力等清洁能源的,按每替代1000吨标煤补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利用企业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按照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政策导向、设备关键部件为本县生产、在县域内实施的储能电站项目,在投产运行后一年内对用户侧给予0.05元/千瓦时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22.鼓励发展绿色工业循环经济项目。

对列入国家、省、市工业循环经济项目的,验收通过后,分别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8%、6%给予奖励,最高奖励分别为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列入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的工业项目,按照省补助资金的10%给予配套。

23.鼓励企业提升绿色发展水平。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认证的,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非强制性)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被评为省级、市级绿色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24.推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对响应政府要求按期淘汰非强制性落后设备及产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备案并验收认定后,给予该企业淘汰生产设备原价(以原始发票为准)的10%奖励;对无法提供发票的企业,经第三方评估,给予该企业淘汰生产设备净值的2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25.大力推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鼓励企业空间换地。对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合法合规新建的多层厂房,当年通过土地复核验收,且容积率≥1.5的(国家级开发区≥1.8),超出容积率的面积,按照15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企业“腾笼换鸟”。对“腾笼换鸟”引进的企业列入市“大好高”的,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户有关税收的县得部分单项结算给所在乡镇(街道、园区)。

(六)鼓励企业品质升级。

26.推动企业标准创新。

对企业获得国家、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牵头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含团体标准)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6 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不高于50%奖励;对为主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技术标准综合研究基地、区域技术标准联合创新基地,完成国家级、省级建设的,分别给予30 万元、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设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2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AAAA 级、AA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别给予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50 万元、30 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7.推动企业品牌升级。

对获得省(提名奖)、市、县各级政府质量奖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5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浙江制造”、“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商标品牌战略示范企业、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在中央、省级主流媒体开展“浙江制造”品牌宣传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8.推动企业产品质量提升。

对“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质量教育实践基地”、“质量赶超项目”,获省、市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AAA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行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保险的组织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CNAS实验室认可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9.推动企业管理水平提高。

对管理创新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创新奖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省级“小升规”创业之星、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30.推动企业“走出去”。

对经商务部门批准,企业境外新设立贸易公司(办事处)、研发机构(境外高新技术平台)、境外生产基地、境外资源开发等项目,且中方境外投资额1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中方实际境外投资额每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对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的,按当年度营业额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

对企业为其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中方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重大疾病、工伤事故等综合保险)的,给予实际保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31.支持企业外出参展。

对县商务局公布的重点类和支持类境外展会,分别给予展位费80%-100%、50%-80%的补助(包含国家及省补助);并对人员费给予50%的补助,每人最高补助2万元(其中重点类展会限补2人,支持类展会限补1人)。对自行参加其它境外展会的,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其中对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境外展会的,展位费的补助比例上浮10%(须事先在县商务局备案)。以上每个展位最高补助3万元,单个展会最多补助3个标准展位。年外贸交易额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以上企业,全年展会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50万元、60万元,其它企业不超过30万元。

对县商务局公布的境内国际性展会(含经备案的广交会调剂展位),给予展位费30%的补助,最高补助1万元,单个展会最多补助3个标准展位。对经县商务局分配取得广交会、华交会特装展位的,给予企业特殊布展费用50%的补助,单个展会最高补助2万元。

支持相关商协会等组展单位组织行业内企业赴国际知名展会集中展销,对块状产业及区域品牌进行统一展位策划、形象展示及绿色装修等宣传推广费用(事先在县商务局备案),由县财政结合省切块资金全额扶持,单个展会最高补助20万元。

32.强化外贸预警监测。

对参与应对国外“两反一保”、知识产权、贸易投资壁垒、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等各类贸易救济的企业及组织,给予实际支出50%的补助,单个案件最高补助30万元。对省级外贸预警示范点、省级外贸调查监测点的境内外建设、维护等,由县财政在省补的基础上给予50%的配套扶持,最高补助10万元。

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实际保费60%的补助,年外贸交易额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以上企业,全年保费补助不超过40万元、50万元、60万元,其它企业不超过30万元。年度出口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参加政府统保的,对实际发生保费全额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对委托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展客户资信调查的,给予资信调查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对企业因境外投资设厂、境外大额采购、开展境外工程承包等参加的海外投资保险、特定合同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买方(卖方)信贷保险的,给予实际保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33.推动外贸优化升级。

对当年度自主品牌、高新技术产品的外贸交易额50万美元以上的,按增量部分每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出口名牌培育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专利的,给予相关注册费用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对企业获得体系、产品、社会责任、市场准入等国际市场开拓所需的各类国际认证,以及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等服务外包资质认证,给予首次认证费用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对当年国际销售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国际销售额、增量、增速等综合排名在前的企业,评选国际销售二十强企业。国际销售排名前十强的企业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后十强的企业各奖励人民币6万元。国际销售额按集团公司、关联企业统计。

对当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5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的,每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2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的,每2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34.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对当年度并购外资全部到位且外方并购金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外方并购股权金额(以实际到资口径计算)分档次给予中方企业主奖励: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5万元;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

对当年度实到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实到外资的1‰给予奖励;对当年度外资增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增资部分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35.鼓励企业电商交易。

对首次在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网上店铺,且年度线上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技术服务费50%的补助(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0%的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

对年度线上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且排名县前30名的电商企业,按实际线上销售额的1%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年度跨境线上应税销售额达到50万美元且排名县前20名的电商企业,按实际跨境线上销售额的1%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线上跨境应税销售额达到50万美元且使用海外仓的,按其海外仓储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的电子商务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达到3A、4A、5A级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36.支持企业军民融合。

鼓励本县企业积极参与军民融合,加强军民双向交流与合作。对军品应税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当年军工产品应税销售收入的2%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对承担军队(含军队院校、科研机构)科研立项的项目,按设备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对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每取得一证奖励10万元,三证齐全,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鼓励引进军民融合服务平台,对在长兴设立的军民融合服务公司(平台),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人员,并开展军民融合业务的,最高奖励30万元。

三、附则

1.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任成员的长兴县大工业政策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政策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委,由政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对企业和项目绩效进行综合评定。

2.本政策所涉及的有关具体评定标准和程序分别由县经信、金融、科技、商务和市场监管等相关业务对口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

3.本政策涉及的设备须为当年购置的提档升级类设备,以旧换新和二手设备不得享受政策。

4.本政策所有涉及设备购置及软件投入金额以开具的税务发票并经专项审计为准(其中租赁设备以实际租赁额为准),同一发票不得重复作为兑现奖励凭证。

5.每一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于本政策对应的一个奖励条款,如适用两个以上条款的,按就高原则适用其中一条。

6.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项目,按相关约定执行,不得与本政策重复享受。

7.符合创新券、企业服务券发放要求的,按照《长兴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长兴县工业小微企业服务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8.对本政策所兑付的财政资金的执行情况和绩效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由县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

9.乡镇(街道、园区)按县统一切块资金和政策方向另行制定奖励政策,但应避免与本政策条款雷同和重叠,以免同一企业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奖励。

10.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奖励或者降低奖励幅度。

(1)对经核实的“五未”(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企业,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2)综合绩效评价D类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其他类别企业按照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办法差别化享受。

(3)对当年发生环保违法重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职业卫生重大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被涉税部门立案查处、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被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4)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奖励的,取消当年及后两年度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回。

11.本政策自2018年1月1 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2年。2017年1月25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政策意见》(长政发〔2017〕11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助推全面创新改造试验的政策意见》(长政发〔2017〕14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7〕15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长政发〔2017〕16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长政发〔2017〕17号)、2017年5月11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度工业经济补充奖励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54号)同时废止。涉及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人才强县建设,以人才优先发展塑造新一轮发展优势、创新优势和产业优势全力助推县域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

1.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项目。对入选国家、省级千人计划的高端人才,在国家和省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国家级100万元、省级6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时,对创业类项目分别直接认定为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型创业团队A类、B类,按照标准予以资助,对创新人才所在企业再给予国家级150万元、省级50万元的专项奖励。对入选南太湖特支计划的,给予10-40万元的补助,已入选国家、省万人计划的人才直接纳入南太湖特支计划享受相应政策。对我县企业创新团队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的,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入选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型创业团队、领军型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创新长短期项目的,分别给予100—800万元、100—300万元、10—100万元的补助。对入选长兴英才计划的给予30—100万元的补助。

对海内外顶尖专家团队来长实施的重大创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由县财政和落户平台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一事一议项目入选市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的,按照政策规定的奖励配套标准,对缺口部分予以补足。

2.加速集聚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高精缺人才。对我县企业刚性新引进、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精缺人才给予为期两年的薪资补助,其中,对A类、B类、C类、D类、E类人才,按人才年薪的20%给予人才补助,每年最高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F类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补助;对引进的高中五大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下同)竞赛金牌教练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引进的紧缺急需高职称高学历医疗卫生专业人才,给予为期五年,每月3000—8000元的津贴补助。

3.加大高端智力引进力度。对我县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选省海外工程师的,按人才年薪的40%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最高40万元。引智项目获得国家、省级引智项目资助的,按照国家、省资助额度给予引智项目单位1:1配套资助。实施金牌教练柔性引进计划,对评审认定的高中五大学科竞赛金牌教练团队项目给予最高150万元资助。对我县企事业单位院士专家工作站入选市级的给予20—40万元建站补助,入选省级的再给予50万元补助,经中国科协认定为示范的再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补助;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6万元津贴和奖励。新认定教授博士柔性工作站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补助,并视运行绩效给予企业和团队适当补助。

二、创新人才引进平台机制

4.加强高层次人才事业编制保障。我县事业单位引进重点人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可制定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引进紧缺急需专业的35周岁以下硕博士、45周岁以下高级职称人员,经批准可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录用。省外科研院所事业编制高层次人才来长创业创新,可继续保留事业人员身份。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人员良性流动,事业单位科研人才可在一定年限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创新。

5.加大中介引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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